排放污染物核定情况告知书
环核告字[ ]第 号
(单位或者个人名称)
你单位(或者个人)于 年 月 日向我局申报登记了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或者个人)申报登记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应缴纳排污费情况采取下述方法:
进行了认真核定。经核定,你单位(或者个人) 应缴纳各项排污费 元,排放污染物详细情况见附件:排放污染物情况核定和缴纳排污费数额核定表。
如果你单位(或者个人)排放污染物超过核定量或核定内容,则按规定加收排污费。
如果你单位(或者个人)对本告知书的内容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 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同意本文书的内容,我局将依此作出决定,下达征收排污费通知书,按月(或按季)征收你单位的排污费。
受理陈述、复核的承办机构
地 址:
承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排放污染物情况和缴纳排污费数额核定表
环境保护局(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