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
环限缴字[ ]第 号
(单位名称)
我局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征收排污费通知书》( 环征费字[ ]第 号)。由于你单位未按期履行,违反了《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各项排污费:
元缴至 或者以下银行和账号:
户名: 银行:
账号:
从作出本通知之日起直至你单位缴纳各项排污费止,每日按应缴各项排污费: 元的2‰计征滞纳金。
如果你单位在上述期限内仍拒不缴纳,我局将根据《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第二十一条处以罚款: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你单位对上述处罚有异议,可以在限期缴纳的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向我局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地 址: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 话:
环境保护局(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