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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7年11月29日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1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I

55

45

II

60

50

III

65

55

IV

70

55

1.2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2.1  I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II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III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  IV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 d 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5d 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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