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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须知
作者:佚名    来源:区民政局    更新时间:2007年09月30日   



 一、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注:由登记处提供格式材料)。
     (三)二寸合影彩色照片三张;
     (四)再婚者应当出具离婚证或法院民事判决书、丧偶者应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五)军人应出具有效证件和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的有关证明。
 

二、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双方当事人各提交两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五)现役军人申请离婚应持有效证件,结婚证和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协解无效同意离婚的证明。
 

三、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三)两寸合影彩色照片三张;
     (四)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局以及双方事人的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本人申请说明原因的经过,并由三人以上的知情者的有效签名和指纹。
 

四、结婚证遗失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持户口薄、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当事应持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提交两寸合影彩色照片。
 

五、婚姻登记证收费标准:9元。

 六、办理时限: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当场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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