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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工作的对象简称优抚对象,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等。其中: 1、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边防、森林、黄金、缉私等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官、士官、文职干部和义务兵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 2、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3、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家在农村未参加工作,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称为在乡复员军人。 4、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残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称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6、现役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指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7、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是指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含东北抗联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后经组织批准正式办理过复员和退伍手续的人员。 8、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是指原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的一部,在长征途中奉中央指示向黄河以西发展时,因战、因伤、因病等原因离开部队或与部队失去联系而失散在各地的部分人员。 9、红军失散人员:是指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含东北抗联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后因战、因伤、因病或组织动员隐避离开部队而失散,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人员。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简称“三红”。 此外,各级党政机关、国家列编财政全额拨款的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军队队列编制序列内的无军籍职工、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参加军事训练、演习和执行军事勤务中伤亡的民兵民工、预备役人员;参加县、市、市辖区以上人民武装部门或预备役部门组织的军事训练的,除了预备役人员以及民兵民工以外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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