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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供养和孤儿的有关政策文件和办事指南
作者:佚名    来源:区民政局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02日   


(一)五保供养依据(孤儿)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此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五保供养条件(孤儿)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孤儿):1、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持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
(三)五保对象的审批程序
    五保对象的审批程序是: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并颁发《五保供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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