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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范围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有:(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烈士(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来源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2、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优抚对象范围 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优抚对象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3、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范围 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金的优抚对象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在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 4、享受残疾军人生活护理费的优抚对象范围 享受残疾军人生活护理费优抚对象有:1-4级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5、享受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优抚对象范围 享受军人优待金的优抚对象有:现役义务兵家属(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不享受优待金);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按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优待。 6、享受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范围 享受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有:国家对1-6级残疾军人医疗费按有关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7-10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工伤保险、工作单位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解决。 7、申报烈士的程序和要求 审批革命烈士,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具体程序为:地方的由死者单位或家属向死者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死者有关的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二人以上知情人的证明和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文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申请批准为革命烈士;军队的则根据死者的死难情节,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8、申报评残(含新评、补评、调整等级)的程序和要求 (1)申请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要求评残的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情况,并提供两个以上现场证人姓名及线索。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后出写证明材料,并向证人索取旁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本人书面申请和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查。 (3)县(市区)民政局根据申报材料,查阅有关证据,如系退役军人则向申请人原部队索取证明,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鉴定。县(市区)民政局根据残情鉴定,写出评残申报审查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连同申报评残的所有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审查。 (4)市民政局审查后,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上报省民政厅审批。 (5)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公章,下达《同意评定(提高)伤残等级决定书》和伤残证件。 认为不符合的,民政部门在《伤残等级审批表》注明理由加盖公章,所作决定均连同申报材料一并逐级退回本人。 9、申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1)退伍军人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退伍证(或退伍证明)和部队带病回乡证明。 (2)所在街道、乡镇民政办根据申请入户调查,如其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则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申请表》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书、退伍证复印证和部队带病回乡原件一并上报县(市区)民政局。 (3)县(市区)民政局入户调查并查阅档案,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定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连同申报资料一并退回街道、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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