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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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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政办发〔2007〕68号


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赛武当保护区管理局,东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确保工程建设成效,现就我区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退耕还林抚育管理。各乡镇(街办、开发区、保护区,以下简称各乡镇)要督促退耕户履行抚育管护义务,每年开展两次除草施肥补植等工作,并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对未开展抚育管理的退耕户,不能申报合格面积,暂停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对无法履行抚育管护义务的,要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协商确定单位面积抚育管护费和代理管护责任人,经乡镇审核后,由代理管护责任人进行抚育管护,其管护费从该户的补助款中支出;对达不到规定保存率的地块要组织补植,补植经费由退耕户自出,待补植验收合格后才能申报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对管护不力,造林不见林,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停止退耕还林补助,收回退耕指标重新安排。
    二、合理规范套种。在林木郁闭前,各乡镇要正确引导退耕户进行林药或林菜间作,套种的作物必须离苗木50厘米以上,以不影响苗木根系生长为宜。严禁套种影响林木生长的高杆、块茎、蔓藤作物,对在退耕还林地内套种玉米、红薯、黄姜、豆角等农作物的,当年不兑现补助,待整改验收合格再兑现。
    三、严格控制退耕地征占。退耕地必须严格按照林地进行管理,严禁随意征占,确因基本建设需要征占的,要“占一补一”。具体落实措施是:区林业部门就近规划补充相同面积退耕地,重新按标准组织退耕还林;征占退耕地的单位按占用面积支付已兑现的粮改现补助和现金补助(每亩每年230元)及种苗补助(每亩50元),区林业部门将征占单位交纳的资金,全部用于异地安排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征占单位不补偿种苗补助、粮改现补助和现金补助的,区国土、林业部门不得审批办理土地征占手续。
    四、认真落实退耕还林补助政策。退耕还林的补助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兑现到户,严禁在兑现过程中搭车收费、随意抵扣、变相兑付,严禁村、组代签代领,确保补助资金如数兑现到退耕户。退耕还林种苗由村组集中采购的,要及时公布收支帐目,超过国家种苗补助费标准的,超出部分不得向退耕户强行收取。
    五、加强退耕还林合同管理及林权证发证工作。要进一步规范与农民签订的退耕还林合同,以及农民之间、农民与大户之间签订的承包、转让合同,减少合同纠纷,保护各方面的利益。各乡镇要对退耕还林工程开展前、开展后等不同时期签订的合同,进行全面清理,凡损害农户利益和合同不规范的,坚决进行整改。对2001—2005年实施退耕还林并经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地、林木,要及时发放林权证,落实管护责任,明确经营主体和林地林木权属,调动退耕还林户自觉管护的积极性。
    针对以上要求,各乡镇要在8月下旬组织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及时进行整改,并在8月底前将有关情况上报区林业局。区林业局要在9月上旬组织专班进行重点核查,督促指导各乡镇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进一步退耕还林成果。

 

   二OO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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