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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作者:佚名    来源:区民政局    更新时间:2007年09月30日   


职能介绍
    (一)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社团登记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全区性社团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及其年检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贯彻落实全区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标准、办法,承办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承办革命烈士的报批工作;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查核和发布灾情,组织紧急转移、抢救、安置灾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组织接受救灾捐赠,指导灾区生产自救。
    (六)负责全区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时对低保申请对象进行收入调查、审批,对低保对象进行动态管理,监督低保金的发放。
    (七)指导乡、街办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村(居)干部培训工作;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
    (八)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村(居)委会的成立、撤销、更名的审批工作;负责乡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负责我区与毗邻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察、协商、报批工作。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
    (九)主管城乡社会救济,负责落实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五保户供养和农村福利院建设工作;负责城乡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十)主管社会福利工作。负责制定全区社会福利发展规划,贯彻我市各类福利设施的标准;指导社会福利单位建设和管理;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护工作;落实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城乡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
    (十一)主管社区服务工作,负责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方针、政策的贯彻与实施;指导全区社区服务工作、推动全区社区服务社会性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十二)指导婚、葬习俗的改革和服务工作。
    (十三)主管全区残疾人工作。宣传《残疾人保障法》,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文化、体育、福利,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工作;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依法推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征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四)主管全区移民工作。引导库区调整产业结构,加强库区设施建设,改善移民生活;依照国家水库移民法规、政策,协助做好南水北调工程淹没区移民安置工作,制定、实施移民规划;积极争取移民优惠政策和资金,负责指导、监督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
    (十五)负责民政财务、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六)管理和指导区老龄委员会工作。
    (十七)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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