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武当路街办文家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为依法有序推进茅箭区武当路街办文家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和《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23〕42号)的规定,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武当路街办文家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厂房)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目的:由茅箭区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茅箭区武当路街办文家沟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北至林荫大道二号线,南至文秀路,西至山东路,东至重庆路沿线。征收范围约25.33亩,涉及企业5家,厂房面积3746.88平米。具体以征收规划红线为准,详见(附件2)。
三、房屋征收部门:十堰市茅箭区城区改造更新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详见《茅箭区武当路街办文家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1)。
六、签约期限:被征收人应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依照评估结果和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决定公告之日起,有关部门暂停办理营业执照、水,电、煤气、网络、户籍分户及迁入等手续;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抢栽插种花卉苗木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增加的补偿费用一律不予补偿或安置。
九、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附件1 茅箭区武当路街办文家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附件:附件2 茅箭区武当路街办文家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范围图.doc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