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千里奔赴,高效执法——区人民法院诉前保全显成效

来源:张杨 明梦秋    时间:2024-12-03 10:10:47    阅读数:

“茅箭区人民法院的吴法官和张法官此次不辞辛劳,千里迢迢赶往重庆市与成都市,顺利保全了被申请人公司名下的财产。至此,我公司被拖欠七年之久的货款终于看到了一丝希望的曙光,为公司赢得了一线生机。对此我们感激不尽。”近日,十堰某公司负责人送来一面锦旗,并满怀感激地说道。

雷厉风行,迅速保全。十堰某公司与重庆某公司在货款结算方面产生了长达七年之久的纠纷,为避免被申请人公司转移财产,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于是向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双方均为企业,迅速对该涉企案件进行了经济影响评估,为妥善化解纠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与执行局干警们立即展开行动,在短短三天的时间里,马不停蹄地奔赴重庆市和成都市两地。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成功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

优化营商环境,化干戈为玉帛。在成功保全被申请人的部分财产之后,被申请人公司的负责人主动与法院联系,并将货款打入了指定账户。

“我们两家公司原本是合作关系,目前仍有业务往来,案件的渊源牵扯甚广,我们希望能与申请人进行和解,化解此次矛盾。但为了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行,恳请茅箭区人民法院解除对我公司部分财产的查封。”被申请公司负责人向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解除查封的申请。

 鉴于被申请人公司已经将欠款打入指定账户,且两家公司还有继续合作的可能性,为保障企业正常经营运转,实现各方"共赢",区人民法院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决定解除部分财产的查封,并立即委托当地法院办理解封手续,为该案继续开展调解工作奠定了基础。

下一步,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强化“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充分发挥诉前保全“以保促调、以保促执”的优势,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全面提升高效实质解纷能力。

以案释法。诉前保全的法条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以下是一些关键内容:

1. 申请的条件: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2. 担保的要求: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对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般要求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但情况紧急且特殊的可例外。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3. 法院的裁定时限: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 后续的诉讼或仲裁要求: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5. 保全措施的范围:

诉前保全的范围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6. 管辖法院的确定:

应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的金额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保全措施。

7. 诉前财产保全的作用 

诉前财产保全除了能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资产,有利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外,还有以下作用:

(一)对方可能迫于被保全后的压力,主动要求协商解决纠纷,有利于节省诉讼时间成本。

(二)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保全所控制的财产将直接进入强制扣划、拍卖、变卖,对方可能迫于财产被强制执行的压力,主动履行义务,有效实现案结事了。